税收
一般构成
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巴拿马财政法将纳税人定义为任何本国或外国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或合法实体(公司或企业)。根据这项法律,任何产生于巴拿马国土内资源的收入都应纳税,无论得到该收入的地点是哪里。
巴拿马有一个惯例性原则,即,任何人不必支付未被合法认定的摊款和税收以及没有按照法律(宪法第 48 条)指示实施的征收。
国家财政经济部的国内税务部门是为国家政府主管监督和收集国家一切税费、服务和权利的政府机关。
国外来源收入。特别针对于所得税征收来说,以下活动所得的收入不被认为是来自于巴拿马国内:
● 从设在巴拿马的办公处为到达国内海港、机场以转往其它目的地的货物重开发票。只要这类交易在国外进行,其收入则被视为国外来源。这些货物必须处于海关的正式监管以保证它们不被非法进口到巴拿马财政国土上。
● 为货物或产品开具高于对国内公司收费数额的发票,只要这些货物或产品的出售在国外进行。
● 在设立于巴拿马的办公处开展在海外形成、完成或生效的业务。
● 来自于公司的股息或分利所得,只要它们来自于不在巴拿马国土产生的收入。
毛收入。毛收入是纳税人以无论何来源、何种形式(货币形式、以贷款形式)取得的在抵扣前的总收入。毛收入的各条项目有法律逐条列举,比如,薪金、工资、加班费、佣金、红利、费用、租金、退休金和养老金,工业、商业、农业活动赢利、版税、商业利益、商标和专利,利息、税收、分红、销售不动产、个人财产的获利以及资本或资产净值的非实体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