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信托适用于1984年第1号法律。该法律将信托定义为“将成立人之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并由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对该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一种法律行为,受益人可以是成立人自己”。信托不仅受这部特殊法律的规范,亦受民事法典中涉及合同及义务的一般法律、以及信托契约本身的规范。在巴拿马成立的信托受托人受第16号行政法规规范,也受到银行监督机构的严格监督管理。
巴拿马信托在结构上与安格鲁萨克逊信托没有区别。二者都由成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和保护人可以是成立人自己;都可以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成立人所设定的信托之目的不可能实现时,该信托是可撤销的。但是,巴拿马信托必须满足各项手续并通过书面文件设立,因此通过暗示或口头方式成立的信托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