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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证券的审核委员会的监控程序

  • 发布时间: 2012-7-13 9:35:28
(1)审阅发行人的年报及账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的草稿,以及就此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建议及意见。为此:

  (a)委员会成员须与发行人的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获聘任为发行人合资格会计师的人士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发行人的核数师开会一次;

  (b)委员会应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须适当考虑发行人的合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任何事项;

  (2)检讨及督导发行人的财务申报及内部监控程序。

  发行人必须确保审核委员会所有会议的完整会议记录均予以保存。 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必须确保审核委员会成员可完全不受限制地取阅发行人的所有账簿及账目,并可随时与成员欲咨询的任何雇员、咨询人及顾问会晤。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