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联交所加强第二板市场风险控制的决心,与国内股份制企业的上市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但是,对于一家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其财务、公司管理必有不完善的地方,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立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中小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管理负担。另外,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部分为非香港本地公司,作为公司内部监控管理的主要方式,其实际效果是否符合广大创业板投资者对风险控制的要求还有未知变量。因此,如何与中小型创业公司所在当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将会是香港创业板实务操作过程中面临的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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