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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买卖证券的交易规则

  • 发布时间: 2012-7-13 9:28:10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董事须保证,其占有或被视为占有权益的所有交易,都按买卖证券守则最低标准来进行。这是发行人及其董事于董事进行证券交易时,用以衡量其本身操守而订立的最低标准(「买卖证券守则最低标准」)。

  联交所希望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均持有本身公司的证券。欲买卖该等证券的董事首先须留意《披露权益条例》的法定条文。然而,在若干情况下,虽然根据法定条文并非明显构成罪行,但董事仍不应随意买卖其公司的证券。制定买卖证券守则最低标准的目的是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向董事提供指导。

  买卖证券守则最低标准最重要的一点,是知道或参与有关收购或出售建议的谈判或协议的董事,从知悉或参与此事开始,到由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有关此事的正式公告的期间内,不应买卖发行人的证券。没有参与其事的董事也应注意,由于可能接触股价敏感的资料,因此董事在同一期间内亦不应买卖发行人的证券。

  此外,如未经许可,董事不应擅自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向其负有受信责任者)披露机密资料,又或利用该资料而为其本身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董事在专业管理下投放投资基金,即使已给予有关经理酌情权,有关经理仍应受制于犹如董事本人买卖发行人的证券相同的限制及程序。董事买卖就发行人上市证券而发行的衍生权证(属于主板上市规则所提及的种类),也被视为买卖发行人的证券。 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