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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子行与合资银行

  • 发布时间: 2012-3-21 17:40:02

一般来讲,离岸公司注册代理跨国银行在进入东道国金融市场的时候, 离岸公司注册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更倾向于采取分行的形式,因为这样该分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时就不必缴纳存款准备金,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而且便于总行直接控制。而东道国在这一方面的态度则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国家(如日本、新加坡)欢迎外资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人本国市场,有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则禁止外资银行在本国设立分行;有的国家(如加拿大)要求外资银行以设立子行(子公司)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而有的国家(如日本)则以严苛的条件限制外资银行子公司的进人;有的国家禁止外资银行对当地银行参股,而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则在允许合资银行存在的同时限制外资银行的持股或参股比例。就中国而言,原则上是允许外资银行采取分行、子行、合资银行等诸多准入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但是我国对子行和合资银行的形式显然更为青睐。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注册为中国法人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从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客户限制被一概取消,因而可以认为它们享受到了完全的国民待遇;而仍为外国国籍的外国银行分行虽也可从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但在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它们只能吸收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因而可以认为它们仅享受到了部分的国民待遇。这样规定的政策导向很明显,就是要鼓励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子行与合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