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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经济的市场准入监管原则

  • 发布时间: 2012-3-20 10:05:56

一般来讲,对于金融业的市场准入,离岸公司注册的东道国可以采取的原则包括:第一,保护主义原则,即指对外资银行及其服务的进入施以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其实质在于保护本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免受外来干扰与控制;依据这一原则,东道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形式、数量、规模、地域、业务领域等设置障碍,严格规定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乃至完全关闭市场;这一原则一度为多数国家所实施,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展,目前单纯的保护主义日益减少,多为有限度的保护主义。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即指一国允许外资银行及其服务以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条件进入本国银行市场;这一原则尽管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更受到推崇,但在实行起来的时候大都是有条件的。真正的、全面的金融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目前仅在欧盟内部实现。第三,对等互惠原则,即指一国以外国对于本国银行的相同政策态度来对待该外国银行对本国市场的进入;欧盟《第二银行指令》确立了对第三国的互惠原则;但如今,在WTO金融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体制下,互惠原则受很大限制,单纯或完全适用对等原则的不多,东道国一般将该原则融入其他政策之中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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