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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约束规范

  • 发布时间: 2012-3-20 9:57:36

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按照法理学上的分类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划分,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是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并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离岸公司注册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公认的法律是冲突法,而冲突法是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且其适用也是从本国出发,在认为外国法律是事实的情形下更是如此。国际私法主要规范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争议解决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且国内法院在解决争议时,程序问题一般均适用本国的程序法;以此来看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是明显的。

国际私法规范中的国际统一冲突规范这一类虽带有国际因素的规范实际应是国内法。“在今天,统一冲突法规范虽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努力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但是因参加国有限等原因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真正具有强制力约束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国际惯例也没有并不存在,像不动产的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样的冲突规范,即使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也并不意味着该冲突规范就是国际惯例,如果一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没有适用该规范,并没有国际法上的责任。”有一类被称为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的规范,其性质究竟是否是法律。在这类规范中许多国际贸易方面的统一实体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后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这些规范明显缺乏强制力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因此并不能被理解为法律。因此国际私法范围只包括各国的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地位的规范和涉外民事程序规范这些国内法意义上的规范,其具有国内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