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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离岸公司注册这与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世界上的先进技术大多掌握在发达国家及其本国的跨国公司手中。因此,发达国家主张比较狭义保护范围的“竞争标准”则更有利于保障其利益;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的主要受让国,同时也是大多数限制性商业行为不利后果的主要承担者,主张更广义的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规范对其扭转弱势地位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其二,国际社会之所以难以统一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识也是由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特殊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所转让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技术的所有权。技术转让活动本身的风险性就在于技术信息可能外泄而进入公知领域以及可能因此而培养出自己的竞争对手等情况3,因此技术的转让方出于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考虑需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而其中的一些措施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则将视为是权利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