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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

  • 发布时间: 2012-3-31 9:55:34

离岸公司注册代理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已日渐清晰、完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暂且不讨论反垄断委员会、三大反垄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仅反垄断委员会与三大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就有很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目前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主要是出台了一些配套制度,外界比较期待的实质性协调功能基本上没有发挥出来。bvi公司注册中介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存在管辖权冲突。在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分工是比较清楚的,但实践中这三大部门的管辖权存在交叉和冲突。第一,国家发改委与工商总局的管辖权相冲突。国家发改委与工商总局之间的职权划分是以某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为标准的,但在实践中,有些垄断行为可能既涉及价格垄断,又具有一般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因此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与工商总局如何具体划定受案范围以及两者之间如何配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中并没有其与国家工商总局的执法相互衔接的内容,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4月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5月26日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中,也没有提及具体如何与国家发改委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只是在征求意见稿第14条中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③,在《程序规定》第24条中规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④职责划分标准和有效协调机制的缺失给这两个机构的执法留下了冲突隐患。第二,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的管辖权相冲突。商务部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但经营者集中意味着公司之间的并购,并购的结果很可能是新的公司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实践中出现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进行并购或集中等动态垄断行为,特别是当发生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限制性竞争行为等案件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难免会有职责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