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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年检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如何构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在国务院机构序列中设置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机构,统一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持这种意见的主要是一些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第二,不设立新的机构,将现有的反垄断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明确由国务院现有的一个部门统一承担。如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都曾提出,由本部门承担反垄断机构的职能。第三,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多数行业部门持这种意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即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机构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模式,有利于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是反垄断机构设置的发展方向。但是,这种模式与我国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新设一个机构需要对原有多个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新调整,影响面广,与法律、法规关于反垄断执法的规定有一定冲突,而且会增加行政成本,与精简机构的精神不符。此外,在《反垄断法》中明确新设一个机构不利于国务院统筹考虑机构改革。第二种模式即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反垄断机构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有利于反垄断法制的统一、平衡和稳定实施,且不涉及设立新的机构,但这种模式也涉及较大幅度的部门职能调整,特别是将一个部门的职能调整为由其他部门承担在某种意义上较之调整为由一个新设立的机构承担的难度更大。第三种模式实际上是维持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既有状况,不作大的调整。这种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既有行政资源,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实践起来阻力比较小。但是,简单地认可现状而不作任何实质性改变,各部门分散执法,不符合反垄断执法应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