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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构建反垄断体系的议题讨论

  • 发布时间: 2012-3-29 17:22:33

我国构建系统的反垄断体系起步较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曾对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该如何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行过热烈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离岸公司注册机构建议采用一元化的机构设置模式①。bvi公司注册代理 在这种模式下,反垄断执法主要由单一行政机构完成,行政机关既负责反垄断,也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既负责调查和执法,也负责对案件的裁决;法院一般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其主要作用是对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执法机关裁决而提起的诉讼进行司法审查。该模式以法国现行反垄断模式最具代表性。2009年之前,法国负责竞争执法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国经济工业就业部下属的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负责案件受理及审查;另一个是法国竞争委员会,负责依据审查结果进行裁决。2007年法国经过改革,废除了原经济工业就业部和竞争委员会两部门审查制度,新组建了法国竞争管理总局,该总局主要以原竞争委员会为基础组建,接管了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的审查工作,对案件拥有独立、单一和集中的裁决权,可以受理企业、经济部长、地方团体、职业机构或工会组织、消费者保护机构、农会、工商会、行业协会等提交的案件,也可以主动发起案件审查,提供竞争领域的一揽子服务。第二,建议采用多元化的机构设置模式,其中美国模式最受推崇。②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权主要赋予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AD)、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州政府,AD和FTC是两个互相独立、工作各有侧重的竞争执法机构,两者的工作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FTC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执法机构,兼有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的多重职能,但不负责对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处理。AD主要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案件,也处理一些不构成犯罪的垄断案件,但没有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也没有行政处理权。在处理非犯罪案件方面,AD和FTC两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对此,它们之间协议规定,在调查某一案件之前双方事先沟通情况,得到另一个部门的认可,所以一个案件不会出现两部门都管的情况。联邦贸易委员会如果发现调查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要移交反托拉斯局处理;反托拉斯局如果发现调查的案件属于非犯罪的案件,则由其作为民事原告向法院起诉。在这种审执分离的多元执法模式下,反垄断执法机关主要扮演起诉机关的角色,根据掌握的情况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由于在竞争环境、竞争文化、法律传统、竞争法的发展历程、政府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各有特点。从实践效果来看,以上两种模式都具有较强的国别性和现实性,我国反垄断制度设计不应脱离我国的现实情况,不能照抄照搬外国既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