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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注册代理要改变目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把加强制度性建设、重视后续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海外上市监管的最终目的。对海外上市进行监管是必须的,但与其在审批从严的威慑下引发境内企业想方设法规避现行制度,不如让国内监管机关主动放宽条件,使欲海外上市的投资主体主动来申报,这样有利于境内监管机构掌握境外上市公司及时有效的信息以便于后继监管的开展。bvi公司注册中介在监管依据方面,应在总结境外证券融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监管的专门法律及配套法规 ,改变我国证券立法严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