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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的原因为不可抗力。
离岸公司注册机构大陆法系是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条件之一的。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如前所述,这样的规定存在着不全面的问题,忽视了很多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对不可抗力内涵的解释要做科学的扩大。同时,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知识的局限性,在裁量法定解除权时,法院应适时引入诸如会计师,税务师,精算师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出具专业机构的检验报告,以保证其准确性。
2、合同解除的原因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曾经存在过很大的争议。我觉得我国应该广泛地接受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从整体上宏观的角度把握,使这两项的规定和谐统一,增强我国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使其更符合立法精神。
3、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
同前所述,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了一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然而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却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