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实施机制具有较强的国别性和现实性,既不能照抄照搬国外既有模式,
bvi公司注册代理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反垄断机构分头执法的状况等实际国情,从我国反垄断的内容、特点以及法律、法规关于反垄断执法的规定来通盘考虑现阶段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模式选择问题。我国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要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现实可行性。《反垄断法》颁行前我国反垄断机构分头执法的现实是由当时我国法律体系的状况、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如何设计反垄断实施机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新设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机构,或者对现有部门的职能进行大的调整、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反垄断职能,都有很大的难度。维持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基本格局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有利于保证《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第二,前瞻性。《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当为我国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因此,不宜在《反垄断法》中将有关部门分散执法的状况明确固定下来,以免国务院机构和部门进行职能重新调整后,还需要进行法律修改。由此可见,在《反垄断法》中宜只明确反垄断机构主要承担哪些职责及其工作程序,而对反垄断执法职能具体由谁承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既可以避免机构设置这一协调难度大、一时难以明确的问题,又可以照顾到国家机构、职能调整的需要。从现实来看,反垄断执法由多个部门负责,需要统一协调;从长远需要看,《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政策工具,反垄断执法涉及经济、法律、社会等多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对于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是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实施机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