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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离岸金融的特殊性,在市场准人的原则上,离岸公司注册市场所在国也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离岸金融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各种资本障碍,它具有彻底的国际性以及监管的松散性。如果一国既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又想实行对不同的非居民的差别待遇,既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又想将业务主体限制在本国居民范围内,显然是违背离岸金融的运行规律的。东道国若这样做的话,就无法真正地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最多只能算是实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各国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非居民之间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尽管在准入的问题上可能还有这样那样的限制,但无论如何,国籍不再是决定待遇差别的条件,原则上任何国籍的金融从业者都可以进入离岸金融市场从事交易。在美国、欧洲、香港、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市场上,情况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