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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买卖该证券后通知原则

  • 发布时间: 2012-7-13 9:31:20
未经先行通知主席(或就此目的而特别委任的其他董事),及取得一份证明日期的书面确认,董事不应买卖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而作为主席本身应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董事会,或通知就此而委任的其他董事,并取得一份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买卖。

  发行人内部所制订的程序至少须规定,发行人应保存书面记录,以示适当的通知已经发出及确认收到,而有关董事亦须为此作出书面确认。

  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如担任信托的受托人,则应确保其共同受托人知道其担任董事的公司的身份,以便该等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到可能遭遇的困难。资金交由他人管理的董事,则应将上述事项通知投资经理。身为信托受益人(并非受托人)的任何董事,如该信托公司买卖发行人的证券,则应确保受托人在信托公司买卖该证券后通知他,以便他可以将此事通知发行人。为此,他应确保受托人知道他出任董事的公司。

  每名董事均须于《披露权益条例》规定的同一时间及以同一方式通知联交所及发行人有关其于认购发行人股本证券的权证中的权益及买卖。

  根据《披露权益条例》而保存的记录册,应在董事会每次会议上供人查阅。

  发行人的董事应以董事会及个人名义确保发行人的任何雇员或附属公司的董事、雇员,如果因其在公司或附属公司内的职位,而可能取得与创业板或主板任何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有关而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不得于被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时间内买卖该等证券。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