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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

  • 发布时间: 2012-5-28 17:11:27
 如你业务每月的平均生意额不超过以下限额,可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主要凭提供服务
    以赚取利润的业务$10,000(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其他业务$30,000(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对于现有业务,上述每月平均生意额须为紧接申请提出前6个月的每月平均款额。至于新开业务,则须为该业务开业后首6个月的估计平均款额。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须要注册的公司不会获得豁免。
如独资东主或相同合伙人同时经营两项或多于两项业务,则任何一间该等业务均不会获得豁免。
申请必须以订明的表格「表格3」提出。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
    现有业务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要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递交。举例,如你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2003年5月15日届满,而你希望由2003年5月16日起计1年内获得豁免缴付登记费及征费,你须于2003年4月15日以前提出申请。如是属新开业务,则申请应在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递交。
申请人会获书面通知其申请结果。如获批准豁免,本局会连同覆信发出「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申请人在未有接获通知前仍须依期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豁免只在提出申请时才会批给,并有效至「注明批给豁免的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止,为期1年。其后每年必须根据当时所生效的豁免条件及申请程序重新提出豁免申请。 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