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1.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及必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1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5月15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4月15日以前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印备申请表格IRBR184号以供申请。
2.新登记的业务,则必须是于1999年4月1日或以后开业,及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1年内提出。
如欲撤销有关选择,请于现有一张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届满前1个月之前向局长发出书面通知。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及撤销通知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及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及通知书。
尽管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均不会获得发还。
换领商业登记证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约1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如你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你应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如在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收不到或遗失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来换领商业登记证:-
如你亲身来换领商业登记证,你应带同你的旧商业登记证前往商业登记署,要求发给一份缴款通知书复本。如果你的业务地址已经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业登记署,你应同时填妥IRC表格第3111A号通知有关更改。
如你以邮递方式换领商业登记证,你应将你的旧商业登记证影印本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寄交商业登记署。本局很快便会将一份已收费的商业登记证复本寄往你的业务地址。如你的业务地址已更改,你亦应夹附更改地址通知书,其上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新旧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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