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业登记人士,必须在递交申请书时一并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倘若以邮寄方式申请,申请人必须将支票连同申请表格一并寄回本署。支票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亲身到临本局办事处办理,则须即时缴费。即使申请人亦同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亦须即时缴付有关费用。倘若豁免获得批准,所缴费用将获发还。
由于申请人需要即时缴费关系,商业登记署的「新商业登记」柜位的开放时间会与缴费处相同,时间如下: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4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周六: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申请人如于上午九时前或下午四时三十分后到达商业登记署,可将申请表格及付款支票放入特设的收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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