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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的两项主要目的:提供业务资料作为政府税收开立档案及提供业务资料让公众人士在进行业务交易前参考之用。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规定,凡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必须在其业务开业后1个月内申请登记其业务。违例者可被判罚款$5,000及入狱1年。
「业务」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然而,只担任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则不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商业登记。
「会社」指任何法团或一人以上的组织,其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并且(a)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不论是否为了图利);及(b)拥有其会员有权专用的会社处所。
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者,不论该公司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均被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士,并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公司条例》第XI部适用的公司是指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
1.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格第1(a)号,属合伙经营,则填写申请表格第1(c)号。须填写这些表格一份,并连同独资东主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影印本一并递交。
2.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在本港居住,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委托书的内容,应叙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及住址。另外,你亦可填妥递交IRBR表格第177号。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