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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结束营业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均须于结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于来信中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结业日期。你亦需于信中告知本局你结束营业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另外,你亦可选择填写IRBR表格第93号。你须为该业务缴付商业登记费直至及包括该业务结业的年度为止。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不论是否在经营中,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并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直至该公司解散或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9)条撤销注册。
正在清盘的有限公司,请一并递交有关清盘决议案影印本作为证明;正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的公司,则一并递交一封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副本。在提交所需文件后,税务局局长会考虑就法人团体开始进行清盘或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注册撤销后的年度暂停发出商业登记费和征费的缴费通知书。在任何情况下,仍必须缴付规定的登记费和征费直至(及包括)该法人团体开始进行清盘或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注册撤销的年度为止。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结束业务通知书。本局为了确保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通知书。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就有关业务而发出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由两部份组成:(1)业务经营者所递交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副本(2)申请书上所载资料的所有修订纪录。
如你想取得一间公司或其任何一间分行在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或摘录核证本,你需填写IRBR表格第37号,并缴付订明费用$45。表格上需清楚列明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名称。如你不知道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请利用位于税务大楼4楼的商业登记署所提供的自助商业登记号码查询系统作出检索。
文件可于缴费后的下1个工作天的上午11时后领取。
由于以下资料已被删除或并未有记录于商业登记册内,请不要就这些业务索取资料:
-已停业10年或以上的业务
-商业登记程序尚未完成的新开业务
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或商业登记证复本
你可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索取一间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或商业登记证复本。你需填妥IRBR表格第37号。领取核证副本的费用为$45,领取复本的费用为$36。
有关文件可于缴费后的下1个工作天的上午11时后领取。
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由2003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登记证
一年有效期登记费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2,000元600元2,600元
分行业务73元600元673元
三年有效期登记费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5,200元1,800元7,000元
分行业务189元1,800元1,989元
由2002年5月16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开始生效的登记证
一年有效期登记费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0元600元600元
分行业务0元600元600元
三年有效期登记费征费总额
总行业务3,200元1,800元5,000元
分行业务116元1,800元1,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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