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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注册代理 船舶碰撞属于海上侵权行为,为了规范各国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立法,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10年的《碰撞公约》。世界上许多的海运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但美国却没有加入该公约,而且在确定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着不同于公约的一些原则。船舶碰撞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通常来讲,绝大多数的船舶碰撞都是由过失而引起的。过失是属于侵权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人的过失原则主要有:一是通常的技术和谨慎的原则,它不仅包括驾驶船舶方面的通常技术和谨慎,还包括管理船舶方面的通常技术和谨慎。二是法律推定过失原则,是指违反法定航行规则时,法律便推定其具有过失,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在当时条件下违反规则是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害。三是双方过失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过失并持续到碰撞时刻,每一方的过失都能导致碰撞的发生,并且难分主次,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四是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裕的时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但却没有采取而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