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将“风险”一词解释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实际上,风险一词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我认为在法学领域内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而导致的价金风险。离岸账户它具有不确定性,意外性和损害性的特征。结合当代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扩大化风险的概念,不符合风险的本来含义,而且也与各国或地区有关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等的规定相悖。
首先,风险即危险,就货物买卖而言,即指货物可能遭受的意外毁损或灭失的危险。交付货物与支付价金不仅是买卖合同中的基本内容,而且是一个互为对应的基本义务,是互为对待给付的直接体现,因而货物的风险实际上主要反映在价金问题上。
其次,违约行为的确影响风险的转移,但并不因此改变风险的性质。风险承担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有本质区别。如果出卖人先违约,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却是由于买受人的事由(如迟延领受)所致,在标的物遭受意外毁损或灭失致使给付不能时,出卖人仍可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相反地若因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如迟延履行),在标的物遭受意外毁损或灭失致使给付不能时,则买受人有权选择主张拒绝价金的给付义务,也可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当买受人请求不履行损害赔偿时,则买受人仍须负对待给付,即给付价金的义务,只是赔偿的方法若为金钱,且“价金”若也以金钱作为给付手段,则应抵消,可能只表现为出卖人向买受人给付金钱。在买受人的对待给付不全以金钱为内容时,在因买受人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若不依法行使解除权时,可依法主张免为对待给付,但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也可以选择继续负对待给付的义务为代价而请求损害赔偿。若其行使解除权,则可免为对待给付且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实质上,将风险的概念扩大化,认为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罚金都属于违约方承担的“风险”范围,不仅把违约责任等同于“风险”,而且处于把“两个互不相干的概念(即风险转移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人的金融债务)混淆在一起的极度危险中。”
再次,英、法、德等国有关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等也都是从狭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