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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利能力社团说不符合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

  • 发布时间: 2012-4-6 16:59:27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的评价值得肯定的地方在于承认设立中公司的社团性。但是,离岸公司年检设立中公司最基本的特征是过渡性。设立中公司为公司法人成立前之临时过渡阶段,其存在的意义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设立行为去获取法律人格,而无权利能力社团系指已完成设立行为之社团,其已具备成熟的组织体,具有长久性。此外,无权利能力社团这一概念本身即存有可商榷之处。因为,法律之所以承认社团这一概念,是因为有一些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存在,有必要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能力,使其能参与一些法律关系,从而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和稳定,而所谓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则否认了社团存在的价值。对民法中不承认某些社团权利能力的规定,学者一般认为是法人登记制度的产物。因此,传统公司法理论把设立中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显然是不符合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