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设立中公司对合伙组织说的评价

  • 发布时间: 2012-4-6 16:58:34

此学说混淆了发起人合伙和设立中公司的界限。BVI公司注册我们知道,在团体的构造上,设立中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关系,这种社团性质与合伙性质是有明显差异的。合伙着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性,为维护成员的个性基础而形成的并不具有和成员相对独立的整体性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合伙虽具团体性,但终系基于契约而成立,与各当事人的人格、信用与财产有密切关系,仍未脱离个人的因素。”这与相对独立于成员的社团的差别甚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