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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 发布时间: 2012-4-6 16:55:07

BVI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并不是在登记时瞬间形成的,而是在其成立之前有一个相对漫长而又复杂的设立过程,呈现出一种过渡的社团状态,即公司法学界所称的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是设立中公司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做出科学地回答,有利于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明了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范围,从而有利于明确与设立中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设立中公司为普通组织之商号,实为合伙组织。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为合伙人,发起人所形成的团体为合伙,而由发起人对该团体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经设立登记,始取得法人资格。若公司未经核准登记设立,即不能认为有独立人格,只应视为普通组织之商号,其所负债务,应视为合伙债务,由各合伙人负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