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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意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 发布时间: 2012-3-23 16:19:12

(一)股东人数决主义。

离岸公司注册代理即按照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表决,以获得一定股东的同意方可转让,不考虑股东持股比例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离岸公司注册机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种立法例反映了对公司人合性的优先保护。

(二)持股比例决主义。

即股权转让应得到一定的持股比例的股东同意方可转让,不考虑股东人数的问题。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此立法例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属性,也是对公司资合性的优先保护。

(三)人数与持股比例双重标准决主义。

股权的转让必须同时符合一定比例的股东人数和一定比例的股份两个标准才可以转让。此立法例体现了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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