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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注册代理基于离岸金融市场的特殊性质,以及有效规避离岸市场风险的需要,各国一般都规定只能以分行而非子行的形式进入离岸市场。这一通常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尽管在在岸市场上,我国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方面,更倾向于促使其采用子行与合资银行的中国法人形式;但到了离岸市场上,就得按照离岸市场的规律办事,离岸市场主要是“非居民”间的市场,bvi公司注册中介作为“居民”的子行与合资银行通常情况下不是离岸市场的主体;况且,采用分行的形式,可以促使跨国银行的总行以其全部资本金承担其分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这对于交易额巨大的离岸金融业务来说,不失为一个更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