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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有的国家规定的主体范围较为狭窄,离岸公司注册机构被允许进入离岸市场的机构主要是从事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这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主要是一个银行间市场,离岸公司注册代理其主营业务是货币业务;而有的国家所规定的主体范围相对较宽,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允许参与离岸市场,这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并非纯粹的银行间市场,其主营业务不仅包括货币业务也包括证券业务。我国的情况显然与后者相似,也就是说,我国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肯定不会仅仅准备开展货币业务,更不可能是为了回流本币,我们的目的是更好地筹资引资、活跃和繁荣金融市场、增强经济凝聚力和竞争力、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如果说我们仅仅需要开展离岸货币业务的话,那么目前的离岸金融试点,就已经足以满足需要了。这意味着,中国大陆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不仅要开展证券业务,而且要将其作为一个重点大力拓展,相应地,在市场主体的范围上,我国必然允许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应该指出,目前中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离岸业务经营主体,仅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这尽管与试点的现状相吻合,但却显然是与全面开展离岸业务的要求差距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