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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注册机构当股东将其股权转让行为通知公司或股东时,离岸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或股东未在合理的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或既不同意转让也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推定同意转让。 对于“视为同意”的弊端,在股权转让制度的构建上应予以考虑,公平的维护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之间的利益。当股东将其股权转让行为通知公司或股东时,公司或股东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当股东将其股权转让行为通知公司或股东时,公司或股东未在合理的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或既不同意转让也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推定同意转让。例如,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