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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管理的考察标准

  • 发布时间: 2012-3-23 16:08:05

bvi公司注册代理在目前的离岸业务试点中,我国采取了传统的审批方式,离岸账户这在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中是需要进一步变革的。我们知道,有的国家在其离岸金融市场上采取传统的申请一一审批一一经营的方式,而有的国家则采取发给不同类型的牌照的方式;从全球的范围来看,发放牌照的做法是更为普遍的金融机构准人许可方式。由于发给牌照这种方式既快捷简便又易于控制管理,因此我国也应该采纳,但同时,传统的方式也有一定的适用性,故而我国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具体来讲,我国可以将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为全能型银行、限制型银行、离岸银行与其他离岸金融机构四类,前三类发给相应的牌照,第四类采用传统的审批方式。这其中,全能型银行既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也可以经营在岸业务,但只有少数银行可以有资格获得此类牌照;限制型银行虽然也是既可以从事离岸业务也可以从事在岸业务,但其从事在岸业务的范围应受到限制;而离岸银行则只能从事离岸业务。但要注意的是,我国无论采取何种许可方式,申请机构的实力、声誉及其母国的监管水平都是金融监管当局主要的考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