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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注意问题

  • 发布时间: 2012-3-9 18:08:36
离岸公司注册对不实登记在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撤销之前,是否可以以其登记事项不实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公司工商登记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上才具有重要的推定效力。但在公司设立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已登记事项在公布发生差错的情况下,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公布事实有误,否则,第三人可根据已公布的事实为一定的法律行为。(2)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必须登记的事项还未履行登记或者已经履行登记但还未予以公告,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可用该事项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已经登记并公布,该事项应当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布后一定时间以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登记事项,则该登记事项对其法律行为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