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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有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在我国,公司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而创设法人资格的。而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公司必要登记事项。该条例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或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离岸公司注册从公司登记程序上看,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主管机关应发布公司登记公告,经公告后,公司登记程序才全部完成。此时登记事项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由于公司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则公司登记的内容在客观上具有使出资人成为股东的推定效果,即公司登记材料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只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因为,登记机关是依据公司的章程对相关股东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记载的,因此,一般来说,只要登记机关有相关姓名或名称记载的,即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依据。相反,第三人也有理由信赖登记的真实性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