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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企业公司的设立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 发布时间: 2012-3-8 18:07:45
 

一、bvi公司注册对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一)、投资者资质

1、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并符合国际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2、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有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3、以合资、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中方指定。

 

(二)、审批程序

1、中方投资者向北京市港口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后,由北京市港口管理局报送交通部;

2、中方投资者凭交通部许可文件向北京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的有关文件,经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上午部。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方投资者凭交通部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向交通部领取《国际传播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向北京市港口管理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者合作协议;

4、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身份证;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注:允许设立中外合姊、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服务。

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传播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无船承运、业务;独资船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