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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退市的处理

  • 发布时间: 2012-7-10 17:55:22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1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联交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对发行人的证券予以停牌处理,包括:   

  (1)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  

  (2)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社会公众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不足;   

  (3)联交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以保证其股票可继续上市; 

  (4)联交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5)发行人严重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6)市场的完整性和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股票而遭受损失;   

  (7)发行人的上市股票的价格和成交量出现没有作出解释的异常变动,同时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未能及时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异常变动的事情或事态发展,或者当发行人延迟发出联交所的查询的回应; 

  (8)市场上就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露,使得发行人的上市股票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变动。如果联交所认为有人不恰当地利用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联交所将会毫不犹豫地采取停牌行动。联交所会要求发行人详细解释哪些人可能获取未经公布的资料和未能做好保密工作的原因,并在必要时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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