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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vi公司注册代理关于格式条款的成立。细化《合同法》第39条中有关格式条款中提起相对人注意应当达到的合理程度。如:(1)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外在表现形式;(2)明确规定提请相对方注意的方式;(3)关于提请注意的时间;(4)明确规定提起注意的程度。
2、关于格式条款的撤销和变更。明确将显失公平的条款作为可变更或可撤销规定在的《合同法》第40条中。应当允许消费者请求和撤销格式条款,因为如果格式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不愿意宣告该条款无效而愿意变更该款。
3、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依据《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以下原则:(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但是笔者认为在采用这些特殊解释规则时必须看到《合同法》第125条所确立的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仍然是适用的,在很多情况下,也应当成为解释格式条款的重要规则。在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后,首先应当就合同论合同,因为毕竟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不能完全撇开合同条款来任意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