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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了追求某些不正当利益而不惜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违法的案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不罕见。离岸账户较为典型的有:(1)为了获取暴利,欺诈、包装上市。如“蓝田股份”、“PT红光”、“郑州百文”、等原本不具备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包装,都堂而皇之地挂牌上市了。(2)离岸公司注册代理为了保住某些资格,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
(二)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
10年来,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显得投机性过强。过强的投机性又成了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由于庄家坐庄和出局的重要手法是炮制题材和适时地披露题材,因此,如果没有上市公司有效和密切的配合,庄家运作会寸步难行。就此而言,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的。
(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独大”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分开”分不开,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
(四)规则制度不完善、监管处罚欠力度。
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例如,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尚待完善。又如,86.4%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也有问题。 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制,只能是合伙制;在我国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