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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国际一体化趋势的证券法体系

  • 发布时间: 2012-3-26 9:17:37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管理者为了自身经营管理中的利益,蓄意歪曲或隐匿真实、准确的信息,给投资者造成错觉,具有误导性和欺诈性。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年度报告摘要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个工作日前公布,但离岸账户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仅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至2天甚至会后才公布,离岸公司注册代理使许多信息的披露有昨日黄花之感。

(三)信息披露不严肃。

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报刊上按具体规定时间发布信息,但迄今为止仍有上市公司在时间、场合、地点错位的情形下披露信息,使投资者无法全面准确的掌握信息。

(四)滥用预测性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的预测信息能力有高有低,不少公司为了筹集资本,往往夸大其辞地描述公司前景,而最终受害的仍旧是广大的投资者。

(五)大户操纵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上某些参与者由于拥有雄厚的资本、丰富的专业技巧,并且不仅与政府、上市公司有着紧密联系,而且与证券经营机构及新闻媒体有着特殊的利益关系,这些优势条件,使得他们能够操纵股市牟取暴利,导致我国股市长期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