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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市场准入形式之所以特殊是因为:首先,离岸公司年检基于离岸金融的特性,交易主体主要应为“非居民”。子行与合资银行尽管资本来源为外国,但均在东道国注册登记,离岸账户按照判断法人国籍的通行的“注册地标准”,子行与合资银行应为东道国法人,不属于“非居民”的范围;而即便不按照“注册地标准”来判断,子行与合资银行的主要营业地(或日住所地)也在东道国,(2)应为东道国“居民”,故而无论是子行还是合资银行。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成为东道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主体的;相比之下,分行是跨国银行总行的一部分,其注册地、主要营业地均不在东道国,故而只有分行才完全符合“非居民”的标准。其次,离岸金融较之在岸金融具有更高的资金流量和更大的风险,需要实力更为强大的最后偿债人,故而各市场所在国为了规避风险,使总行作为最后偿债人,一般都规定只能以分行而非子行的形式进入离岸市场;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同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很难获得央行最后贷款的合资银行而言,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就更不会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