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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准入形式

  • 发布时间: 2012-3-21 17:41:48

在东道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经营银行业务的法律实体;合资银行享有独立法律地位,任何一家母机构都未对其绝对控股;合资银行可联合多家银行的优势,离岸公司注册机构从而与大型跨国银行竞争,可利用当地行的优势,也可与股东银行相互提供便利;但同时,合资银行与所有有关的央行关系疏远,故而难一获得最后贷款支持。
然而,离岸公司年检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跨国银行的准入形式较为特殊——那就是只能采用分行的形式。比如台湾地区《国际金融业务条例》规定,境外金融中心的经营主体限以分行组织形式设立,并需由符合资格条件银行的总行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而依据新加坡银行法的规定,凡是外国商业银行在新加坡只能设立分行,且不能再设立子分行;每家银行的总行都要对亚洲货币单位的一切清偿能力或其他的短缺问题负责。此外,马来西亚、日本等国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