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是否要引进判例制度的讨论已有十余年,对于是否引进判例制度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彼此优点,
bvi公司注册走向趋同的大背景下,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判例所具有的优势日渐明显,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基础,对于借鉴判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从法律传统上看,我国古代就有优秀的判例法传统。自西周出现约事以制,我国的判例法文化便连绵不断,秦朝之廷行事,汉代之决事比,唐朝之法例,宋元之断例,明清之例及至民国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的现象。其次,就成文法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由于成文法的稳定性特征,即使发现法律漏洞和空白点,也只能慎重对待不能朝令夕改,并不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描述,无法应付变化中的社会的新需要。而判例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应变性和针对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和弱化法典的抽象性、不周延性和僵化所带来的弊端。第三,公正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于法律条文和立法原则的抽象性,给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在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容易使判决公正难以保证,给法律的安全性大打折扣。而判例可以使法院在个案审判中,通过查阅相类似的刑法判例,发现前后两个案件的相似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大体一致的刑事判决,而不致同样的行为在定罪量刑上有太大的出人,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保证刑事审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正。第四,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各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就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希望不犯错误,尽可能避免判决被上级法院驳回,因此会主动接受上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法律原则,限制了法官成为游侠骑士的自由,使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