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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关系问题的提出

  • 发布时间: 2012-3-13 17:57:12

《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所以,我国离岸公司注册证券投资者在进入证券市场时需要依赖证券公司,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场地空间有限,难以容纳大量的投资者直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防止过多人员进入导致的管理与监督的不利。证券交易所交易体制下,证券交易所只接受会员或者交易席位拥有者发出证券买卖指令,投资者无法进入证券交易所大厅,无法与交易所系统直接进行交易。投资者须通过证券公司,才能发出有效的交易指令。投资者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关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学者看法不一。界定两者的关系,应当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需要,综合我国现有的法学理论和立法情况,比较各种制度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作出选择。证券商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纠纷中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需要界定证券商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