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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和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 发布时间: 2012-3-13 17:52:26

(一)确立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

bvi公司注册就银行理财产品来说,对投资者是“买者自负”,然而对银行来说更意味着“卖者有责”。作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不仅应该按照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客户问卷调查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而且须按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模板、理财协议书模板、银行理财产品宣传资料模板,按统一格式逐一披露指定的各项信息。只有加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职责,才能彻底的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理念贯彻到位。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格式的统一,可以避免对投资者形成误导,使信息披露更为充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更为充分。

(二)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

对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应该包含在理财产品的整个过程当中。在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过程中,银行可以而且也应该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查询方式,增加社会公众对理财产品的了解。其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银行可以在销售网点,将完善的产品说明提供给投资者,同时注意将公布的产品信息写入产品说明书,避免将来发生法律纠纷。其二,在理财产品的运营阶段,银行应及时充分地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运用和收益情况,如按月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帐单,列明资产交易、收入和费用等情况。遇到理财产品的重大变故时,应打破常规按月或按季度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资者。让投资者及时了解情况,做出决择。在销售时应将投资者的多种联系方式进行保存,遇有不能通知时,可以有效地的运用多种方式将信息告知投资者,例如短信、电子邮件或公告形式等等,从而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三)加强投资者理财知识的教育。

由于银行少数销售人员的吹嘘,银行理财产品变成无风险、高利率的产品,投资者专业理财知识的欠缺,使得矛盾与风险进一步加剧。加强投资者的理财教育也是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能避免以后法律风险与纠纷。因此,银行除了发售理财产品外,还应该通过投资者的理财知识培训教育,让普通公众对各种投资或金融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公布有关理财产品知识的服务热线,回答投资者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般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投诉;(2)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制作系列产品说明的小册子,说明其特点、风险、收益等,提醒投资者购买前需三思;(3)完善投资者投诉渠道。建立专门的机构,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化解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矛盾,防范信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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