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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遵循先例原则

  • 发布时间: 2012-3-14 17:18:33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赞成已经决定了的事务”,就是先例必须遵守,传统不得中断。离岸公司注册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采用认为正确、合理并且与立法不相抵触的当地习惯或惯例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就以以前的判例作为断案依据。遵循先例原则的特点是下级法官要遵循上级法官在先例中所定下的原则判案。香港于1905年开始建立判例汇编制度,将判例定期予以公布。另外,遵循先例原则并不要求对过去的僵硬的依附,而是允许比较灵活的技术,可以使一个法院从以前的判案中得到经验和好处,根据旧例和现案的事实特点不同,排除过去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