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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发布时间: 2012-7-30 9:12:07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http://www.morimo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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