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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评估标准

  • 发布时间: 2012-7-10 17:44:21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每名发行人必须确保其董事会在任何时候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如果联交所认为,董事会的人数或发行人的其他情况证明有此需要,联交所可规定非执行董事的最低人数在两名以上。由于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因此,对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必须依据以下事项进行严格的评估:1)持有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不超过1%权益者,交易所一般不视为有损其独立性,但如该董事从发行人的关键人士以馈赠的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该等股份,则联交所一般认为其并非独立。2)为显示其独立性,董事一般不应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并且该董事一般不应与发行人的关联人士有任何联系。3)联交所不预期独立非执行董事在集团内担任任何管理职责。4)如果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或遭免职,发行人及当事人均应即时通知联交所,并解释其理由。

   我国证券法未对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任何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运作表明了香港联交所加强创业板公司监管的决心。 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