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创业板上市细则

  • 发布时间: 2012-7-10 17:43:43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职责进行的规定比较简单,主要表现有四条:1、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2、董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3、董事不得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以防止与公司产生竞争损害公司利益,4、董事要保护职工的利益。

  创业板上市细则第五章总则中对于董事职责的规定则详细的多:1、诚实善意地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2、为适当的目的行事;3、就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误用而向发行人负责;4、避免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5、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发行人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6、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同等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所应有的程度,7、发行人的每名董事须以《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格式填妥正式的声明、承诺及确认,8、董事必须熟识创业板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并从速及有效回应联交所向其提出的查询,9、发行人的董事必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