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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