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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注册中介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货物虽未运完,合同效力也终止,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延长合同履行期间。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合同有效期或履行期,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起始点为合同成立之日,而非保险人出具预约保险单之日或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之日;其终止点如未约定,可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推定,即双方均可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如预约保险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在约定的整个总合同有效期内,总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装运,保险责任自动启动。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履行瑕疵,不影响保险期间的起算,即按照货物的客观出运时间,而不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的时间起算。